总局征意修改部分规章,涉及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7-23 09:39

总局征意修改部分规章,涉及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总局征意修改部分规章,涉及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7月22日,总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至2020年8月21日前。

据了解,此次共有30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别担心, 多数只是改改名字~ 比如,涉及食品相关的3个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更改内容全部是将规章程涉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将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不过,两部涉及消费的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除了改名字外,还有其他调整。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作出修改

  • 将第九条修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
  •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对《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 删去第三十五条。